乌合之众:群体心理研究_群体的道德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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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体的道德 (第1/2页)

    如果把道德定义为持久地尊重一定的社会习俗,不断抑制私欲,那么群体显然不具备任何的道德。群体既多变,又冲动,他们不可能道德。

    如果我们把某些短期内表现出的品质,比如舍己为人、自我牺牲、不计名利、勇于献身和对平等的渴望等也算作“道德”的内容,那么群体的行为,经常会有很高的道德境界。

    研究群体的心理学家,只着眼于群体的犯罪行为,见群体的犯罪行为频繁发生,于是得出了群体的道德水平十分低劣的结论。他们只看到了群体行为的一部分,群体犯罪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们从原始时代继承了野蛮和破坏性的本能,蛰伏在我们每个人身上。

    孤立的个人不可能在生活中满足这些本能,因为风险成本太高了,有正常判断的人都不可能蠢到去干一件得不偿失的事——一旦加入一个不负责任的群体,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和道德感彻底消失了,我们常常说到“法不责众”,这里指的不是法律的管辖权,而是指群体的自我心理暗示。这是一种非常卑微的心理安全感,他们认为自己不可能会受到惩罚,而且人越多,这种信念就越坚定。他们会因为人多势众而产生一种强烈的力量感,这会使得群体彻底放纵这种本能。在生活中,我们不能向自己的同胞发泄这些本能,便发泄在动物身上。群体捕猎的热情与凶残,和这种破坏性本能,有着同样的根源。群体慢慢杀死没有反抗能力的牺牲者,正是十分懦弱的残忍。

    17世纪初,伍尔兹堡有个小男孩说,如果把灵魂卖给魔鬼,就能每天都吃上饭,有小马骑的话,那么他十分愿意这么做。这个贪图享受的小家伙立刻被抓了起来,被绞死后烧成了灰烬,百多名成年人围观了这一现场,却没有一个人阻止这暴行。

    17世纪末,北美洲殖民地一名叫高利的男子被指控为男巫,尽管他千方百计地否认,但还是被判了刑。据说在处决的时候,由于感到异常痛苦,他把舌头伸到了外面,而负责监督行刑的是新英格兰司法长官,他竟然命人抓起一根棍子,把舌头硬生生地塞进了他嘴里。

    这样的残忍,与猎人聚集成群捕杀动物时表现出的残忍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分别。这再一次验证了在群体无意识的作用下,一个原本善良而正直的人,究竟会做出怎样违背良知与道德的事情来。

    群体会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但在某些时候,群体也会做出极崇高的献身、牺牲和不计名利的行为,那是孤立的个人根本做不到的极崇高的行为。当群体以名誉、光荣和爱国主义作为号召的时候,最有可能对群体中的个人产生影响,甚至于可以让他慷慨赴死。

    像十字军远征和1793年的志愿者那种事例,历史上比比皆是。1792年,普鲁士、奥地利、英国、荷兰、西班牙诸国集合联军,大举进攻法国的时候,雅各宾党人的振臂高呼,引来了无数民众自愿参加军队,一再击败联军。

    当我们回顾历史,发现群体为了自己只有一知半解的信仰、观念和只言片语,便能英勇地面对死亡。不断举行示威的人群,更有可能是为了服从一道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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