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一十章 古代火灾的故事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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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章 古代火灾的故事 (第3/3页)

一百万人;南宋杭州城区面积更小,只有三四十平方公里(不含水域面积),常住人口竟然高达一百五十万人(该组数据出自日本汉学家斯波义信考证)!

    若论人口总量,这两座城市都是当时世界之最。

    论人口密度,这两座城市非但是当时世界之最,而且还要高于现在北欧国家的很多中心城市。

    如果我们再考虑到建筑技术的限制,宋朝民居多为单层平房,很难建成多层,更难建成高层与小高层,则当时建筑的稠密程度可以想见。

    像是宋高宗绍兴三年农历十一月,在一场小型火灾发生过后,宋高宗痛定思痛,强行规定每个社区周边都要各留四丈空地以作“火巷”。

    如果一个社区发生火灾,至少可以通过宽旷的火巷来隔阻火苗,使其不至于延烧到相邻社区。

    但是杭州知府梁汝嘉却拒不执行这一道圣旨,为啥?

    因为城区里的北方难民太多,达官贵人太多,居住需求疯狂上涨,杭州房价呈百倍速度暴涨,针尖大的地皮都恨不得盖成房子,即使朝廷强行拆除民宅、开辟火巷,隔不了仨月,火巷当中又会冒出不计其数的新房子,政府拆不胜拆,防不胜防,与其阻拦,不如顺其自然。

    说到南宋杭州房价之高、房地产开发之火爆,《三朝北盟会编》有几例可以作证:宋高宗的御医王继先冒着被砍头的风险做了开发商,“于都城广造第宅,起盖房廊,收领赁值。”

    宋高宗的亲舅舅韦渊在杭州、镇江、苏州、嘉兴等四个城市同时兴建联排公寓,对外出租,平均每天可以得到两万文的租金收入。

    曾经与岳飞同时抗金的名将张俊、大将韩世忠在宋金议和之后也都涉足房地产开发,张俊仅在杭州就开发了几万间简易房,平均每天可以得到两百万文的租金收入。(所以说房地产果然是暴利啊!)

    这些带着“红顶子”的开发商手眼通天,神通广大,强占官街,填埋运河,岂能预留火巷与消防通道?

    搞得杭州住宅鳞次栉比,一家失火,家家失火,延烧起来比导火线都快。

    与此同时,火灾出现得越是频繁,老百姓重建家园的成本也就越高,为了减少成本,杭州民宅从瓦顶变成席顶,从席顶变成草顶,易燃性越来越强,引发火灾也就越来越容易。

    所以很多时候,官兵遇火是直接拆房,“放火”更是被列入十恶。

    跟今日的消防队一样,宋朝的消防队也大多属于军队编制。

    前文说了,在北宋开封,每隔三百步(稍稍解释一下,这里的“步”并非大家所理解的步行的步,而是量地弓的基本长度,一步为五尺,折合今天一米五)设一个“军巡铺”。

    兼管治安及消防,相当于派出所兼消防队。

    每个军巡铺发放长矛若干、弓箭若干、水桶若干、火叉若干、铁锚若干、斧锯若干、消防梯若干。

    弓箭用于捕捉盗贼,水桶、火叉、铁锚等物自然用于防火。

    水桶可以灭火,火叉、铁锚、斧锯可以用来干吗呢?

    答案就是拆房。

    没错,宋朝没有消防车,没有高压水枪,大火一起,无法扑灭,只能退而求其次,将燃烧范围控制住,使已经燃烧的地带尽快烧完,尽可能不引燃相邻房屋。

    怎样控制燃烧范围呢?

    最常见的做法就是用斧锯、火叉、铁锚拆房,使墙体倒塌下来,一是可以降低火苗的高度,二是能让倒塌的墙体压灭一部分火苗。跟今天相比,当时的消防技术还是非常落后的。

    为了弥补技术上的不足,宋朝政府还试图用严刑峻法来控制火灾发生的频率。

    在北宋法典《宋刑统》与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当中,“放火”均被列入十恶。

    十恶是最高级别的刑事犯罪,包括谋反、篡位、儿女谋杀父母、妻子谋杀丈夫等等,像这类犯罪在古代中国通常是“遇赦不赦”,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可以减刑。

    宋高宗绍兴元年,绍兴大火,延烧民房近千间,死者约七百人,事后朝廷调查罪魁祸首,竟然找不到始作俑者。

    宋高宗大怒,命令从绍兴试行防火保甲法:每相邻十家为一保,每相邻十保为一团,以后无论哪一保、哪一团发生火灾,都要交出引火之人,如果交不出,同保、同团之人一起承担责任。

    此法属于中国历史上既臭名昭著又源远流长的连坐法,无论在法理还是在情理上都说不通,野蛮之极,可是也确实能收到一定成效。

    百姓之间互相监督、风险共担,朝廷监管起来就容易多了,虽然不能杜绝火灾,至少能降低火灾发生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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