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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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 (第3/3页)

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3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

    4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刑罚: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

    2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的话,主要内容有1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

    2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

    3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司法机构的话,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诉讼审判制度是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

    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此外还有春秋决狱。

    要知道《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

    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举个简单的例子,像是汉代就已经有打拐刑法了。

    所谓的打拐,就是打击拐卖人口,不过那时候不叫拐卖,因为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

    从汉代开始,当时的法律就标明这是大罪,严令禁止。

    但因为这里面有较大的收益,所以虽是王法如炉,可这种买卖依旧是屡禁不止,不知在古代,一直延续到了现代,总之,千百年来一直有人在做,是屡禁不止,比如《史记》中就有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像是著名网络人和菜头在他的一篇博文里说:“拐卖是因为缺乏子嗣,乞讨是因为谋生乏术。拐卖儿童然后弄残疾再送去乞讨,无论从风险还是成本的角度计算,都只会是小概率事件。”

    许多人很赞同菜头这一分析,正如世上有匪夷所思的犯罪方式一样,肯定有奸人将骗来的小孩弄残来乞讨以博得施舍者的同情,如获得奥斯卡大奖的电影《贫民窟里的百万富翁》中的故事一样。

    但如菜头所言,一定是小概率,分析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项合法或非法的行当,从其成本、风险和收益入手,应当是一种理智的方式。

    《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

    据《外戚世家》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就曾被人拐卖,不过后来他总算和窦太后相认了,这算是一段比较曲折感人的人伦故事。

    这位国舅爷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

    很显然,这不是穷人家因生活艰难自愿卖儿卖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贩子拐卖。

    因为窦家穷,所以父母自然没有能力去寻找儿子,窦少君辗转被卖了十几家,最后卖到河南宜阳,被主人弄到山中烧炭———此类“黑窑工”真是历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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