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六十二章 皇城司密探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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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二章 皇城司密探 (第3/3页)

多,但从零散的记载中,还是可以推测一二。

    康定元年(1040年)正月,宋政府下诏:“募京城内外捕索元昊刺事人,获一名者赏钱三十万,公人仍转两资,百姓优与厢镇。而知不告者,法外重诛之,其妻孥仍配广南编管。”

    同年六月又下诏:“元昊刺事人自今获一人者,赏钱百万,补班行;其容匿者,家长斩,妻子配流;所在失觉者,重劾其罪。”

    庆历元年(1041年)十月诏:“令捕谍人之在京城者。”

    熙宁八年(1076年),“诏:‘外国刺事人,令都亭驿、开封府密遣人迹捕。告获一人,赏钱千缗,仍与班行;即居停知情人能告首,原罪外亦与酬赏。’时北人泛使将至,虑有奸人窃觇中国也”。

    通过宋政府所发出的诏令来看,京城一带应该是外国间谍活动频繁区,知制诰王存就对此表示过担忧:“辽人觇朝中事颇详。”

    那么,为了防止外国间谍的刺探与破坏,作为负责皇城警备的皇城司毫无疑问的要肩负起搜捕外国间谍,保护国家安全的重任。

    真宗时期,皇城卒曾“告贾人有为契丹间谍者,捕系皇城司按劾”。

    仁宗天圣三年(1025年)“东上閤门使、会州刺使王遵度领皇城司,遣卒刺事。有沈吉者,告贾人张化为契丹间谍,即捕系本司狱,所连逮甚众”。

    可见,皇城司不仅担负着刺探外国间谍的职责,还拥有直接缉捕、鞫狱的权力。

    皇城司的对外监察,主要体现在陪同外交大臣出使外国。

    两宋时期,除了对外战争频繁之外,国与国之间使者往来也极为频繁,为了刺探对方的情报和监视出使大臣,防止他们泄漏本国机密,导致政治被动,皇城卒理所当然的担负起了陪同任务。

    一般大臣出使,身边都会有皇城司的人相随,人数为两人。

    “故事,奉使契丹者,遣皇城卒二人与偕,察其举措”。

    苏辙在其《栾城集》中也记载了此事,“臣等近奉使北朝,窃见每番人从内,各有亲从官二人,充牵栊官”。

    这种政策还一直延续到了南宋。

    宋高宗绍兴十四年(1144年)曾下诏:“应差生辰正旦非泛辈使并接送伴官,合差国信所指使译语亲从官,及皇城司亲从官,并仰依祖宗旧法,听审使副问答语言及见闻事件,兼觉察一行人,务于令整肃,可剳与主管往来国信所,今后遇差奉使等官,令检坐条法指挥官报,常切遵守,毋致灭裂。”

    在这份诏书中清楚地指明了亲从官的任务:伺察奉使使副的言行,防止他们的举止过失和泄漏国家机密。

    乾道以后,则完全绕开了朝臣直接以干办皇城司担任接伴金国使臣职务。

    “(乾道元年)十一月三日,诏吏部侍郎陈天鳞假礼部尚书,干办皇城司宋直温假保康军承宣使,充接伴金国贺正旦使副。自后接伴同此”。

    在今人的研究中,对于皇城司陪同外交大臣出使的职掌,多是持否定态度,认为这是宋朝对外软弱退让,以消极防御作为国防方针的表现。

    同时,也说明了皇帝对于大臣的极端不信任。

    不过这种说法虽然有其可取之处,但是,作者菌认为并不尽然,除去这种做法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宋朝统治者强烈的情报保护意识。

    让皇城卒与大臣共同出使或接伴,并非是某一皇帝的心血来潮,而是出于政治、军事安全的考虑。

    如辽兴宗时,向宋索要关南之地,宋朝政府为此特地遣富弼使北进行交涉,并授以五书,各书所载增币数额不同,富弼留二书于宋境雄州,只持三书前往契丹,但由于辽国事先知道了富弼持有三书的信息,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富弼“徐出一书,辽人意未厌,复出一书,至于三,辽人密探文忠箧中止有三书,遂从约”。

    这里探得富弼持有三书的人,应该是辽之接伴使。

    在辽方占主动的情况下,出使的结果是宋朝岁增币二十万予辽国。

    同宋使负有刺探对方情报的职责一样,对方的使臣也同样肩负着刺探情报的重任。

    《辽史》记载:“耶律虎古使宋还,言宋人必取河东,合先事以为备”,后“宋人果取太原”。

    可见,大臣在出使或接伴的过程中,如果稍不谨慎,就有可能泄漏国家机密,对国家的政治、军事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严重者还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

    因此,为防止情报外泄而采取一些措施是很有必要的,派遣皇城卒偕同出使、接伴的目的就在于减少或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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