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三百一十六章 以夷制夷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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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六章 以夷制夷 (第3/3页)

兵部武选司办理。

    从明中期开始,土司申请承袭还常常受到朝廷官吏的故意刁难,或乘机对土司进行勒索,因而引起土司的怨怒和不满,正如史料记载说:“正统以后,吏道杂而多端,中涓武弁视土官为外府而渔猎收之。故土司怨怒,多不用命,视文告若土苴,征发不时至。”

    从上述措施可以看出,明朝廷对土司的管束是相当严格的。

    这种管束措施,对于制止土司的横行跋扈,加强国家的统一,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但是实行这些措施的结果,却加深了土司与朝廷之间的矛盾。

    其次是各土司之间和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

    先说各土司之间的矛盾。

    要知道土司之间为争夺袭位和财物而进行斗争,终明之世,纷争不已。

    据《明史-广西土司传》记载,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思明土知府黄忽都病逝,其子黄广平袭职。

    知州门三贵为争袭而试图谋杀黄广平。

    黄广平得知后,立即杀死门三贵,并隐瞒真相,以门三贵病死上报朝廷,结果被朝廷诏逮鞫之。

    明太祖朱元璋针对此事指出:“蛮寇相杀,性习固然,独广平不以实言,故绳(之)以法。今姑宥之,使其改过”。

    由于明朝廷对土官的互相残杀,采取“姑宥”的政策,更加助长了土司内部的矛盾斗争。

    到明中叶以后,随着土司统治制度的日益腐朽,封建王朝政治的日趋腐败,许多土司为了扩大地盘或吞并对方而互相攻伐混战,斗争愈演愈烈。

    据史载,永乐中,向武知州黄世铁侵夺镇安高寨等地,“朝廷遣兵讨平之,以其地属镇安”。

    宣德元年(1426年),崇善县土知县赵暹谋广地界,“遂招纳亡叛,攻左州,执故土官,夺其印,杀其母,大肆掳掠,占据村洞四十余所。造火器,建旗帜,僭称王,署伪官,流劫州县”。

    这实际上是搞武装叛乱的行为。

    结果,明宣宗命总兵顾兴祖会同广西三司出兵剿捕,赵暹及其党羽皆就擒。

    正统二年(1437年),泗城州土官岑豹恃其兵强势众,为掠夺财物而率土兵攻掠利州,朝廷派官前往抚谕,岑豹负固顽抗,并增兵扼守,结果被官兵镇压。

    还有就是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

    因为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和斗争大抵源于争权夺利的目的,其主要是围绕土官职位的袭替而表现出来。

    明代,土官承袭的年龄,一般是十五岁方能承袭。

    为了避免因长期空缺土官而引起混乱,永乐十五年(1417年)规定,应承袭者虽只有十岁,也可以承袭。

    为了避免冒袭,弘治二年(1489年)又规定,凡土官应袭的子孙,年五岁以上者由地方官勘定上报吏部立案,年满十五岁即可令其袭职。

    而在十五岁之前,则实行过渡的办法,令其协同流官或代署的官族管事,在此期间,如有不服从朝令和其它不轨行为,取消其承袭资格,另选合适者替袭。

    这种做法,往往造成了官族内部争袭的纠纷。

    父子、兄弟、叔侄之间,尔虞我诈,争权夺利,“骨肉相屠”,互相残杀。

    此类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愈演愈烈。

    除了争夺袭位,土司官族内部为争夺地盘而展开的斗争也甚为激烈。

    据史载,永乐初,置上林长官司,“以泗城州土官岑善忠三子成为长官,抚其民。永乐四年(1406),子成遣子保贡方物,赐钞币,自是贡赐不绝。成化元年(1465),泗城岑豹攻劫上林,杀长官志威,灭其族,劫印,占其境土。兵部移文议豹罪,仍以地与印给上林。弘治三年(1490),上林长官司遣头目入贡,礼部以过期至,给半赏。既而泗城岑应复夺据上林长官司,然正、嘉、隆、万间朝贡犹时至。”

    最后就是广大民众与当地土司、中央封建朝廷的矛盾。

    因为土司制度是明代统治少数民族的工具,而明封建王朝又是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靠山。

    土司依附朝廷,朝廷利用土司,两者紧密勾结。

    土司与中央朝廷之间的战争,各土司之间的掠夺性战争,使人民的生命遭到大量杀戮,并消耗大量社会财富。

    沉重兵役与徭役,加重农民负担,使得生产失时。

    在土司统治区内,广大农民对土官土司的人身依附关系极为强烈,广大土民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迁居流动,土司甚至可以随便杀害农民,土民在土司的野蛮统治下,没有人身自由。

    所以,农民反抗斗争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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