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三十七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三)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二百三十七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三) (第2/3页)

民主主义思潮和具有民族意识的社会舆论,突出表现在大兴“文字狱”。

    康熙年间,庄廷从明朝宰相大臣朱国祯的后人那里,买得一部《明史》中的《列朝诸臣传》尚未刊行的稿本,连同他自己所补写的崇祯历史,刊刻发行。

    书中称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不写清帝年号,而写南明年号。

    此书被归安知县吴之荣告发。

    当时,庄廷已死,清朝下令开棺戮尸,其兄弟、子侄及刻书者、读书者、保存该书者70余人,全部处死。

    在乾隆时,清朝的文字狱达到了顶峰,次数之多,处刑之残酷,令人不忍直视。

    例如,公元1755年,胡中藻在《坚磨生诗钞》中有“一把心肠论浊清”、“与一世争在丑夷”、“斯文欲被蛮”等句,被指责为在“清”的国号上加“浊”字,有夷、蛮等字样,犯了诋骂满人的罪行,胡中藻因此被处死。

    又如,乾隆四十三年徐述夔写的《一柱楼诗》中,有“大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明朝期振翩,一举去清都”等句,徐和儿子被戮尸,孙及校对人被处死。

    此外,著名诗人沈德潜,因他的《咏黑牡丹》一诗中有“夺朱非正色,异种也称王”的句子,也被剖棺戮尸。

    从冯王孙所著《五经简咏》一书中,找出“飞龙大小见,亢悔更何年”;从石单槐所著《茶园诗钞》中找出“大道日以没,谁与相维持”;从祝庭舒所著《续三字经》中,找出“发被左,衣冠更。难华夏,遍地僧”等语,说他们反清复明,分别被戮尸、凌迟处死,子孙坐斩,家属发遣为奴。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文字狱有百余起之多,以“莫须有”的罪名横加杀戮,株连之广,惩罚之严,是历史上少见的。

    文字狱是清朝统治者挑剔文字过错兴起的大狱,是专门对付文人的“特刑庭”,是统治者进行政治镇压、钳制思想,巩固其独裁统治的手段。

    文字狱造成了政治局面和学术思想沉寂窒息,加深人民的不满,这是清王朝衰落和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清代,由于商品经济比前朝有了进一步发展,超经济剥削有所削弱,引起民事法律的一系列变化,主要反映在有关身份关系和土地关系上。

    清律中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共坐同食,彼此平等对待”,佃户一般可以自由退佃,自由迁徙,地主不能随便支配佃户人身。

    雍正五年《钦定例》规定,地主私置板棍责打佃户者,杖80;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

    这些规定反映法律对超经济奴役佃户的限制。

    同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投身折酬”,这算是改变了唐宋以来民间债务关系中的超经济剥削。

    还有提高雇工的法律地位。

    在封建经济条件下,失去土地的农民,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有的从事农业、商业的雇工,有的从事家内奴仆。

    乾隆年间修订《雇工人法》规定,家长擅自杀死无文契又受雇在五年以下的雇工人,同杀凡论,即同杀死一般人的法律论处。

    以及允许奴婢赎身为民。

    清代盛行蓄养奴婢,这些奴婢来源于犯了罪的汉人及其家属,以及在人口市场上公开售卖的穷人。

    奴婢另有自己的户籍,主人可以随意处置,主人打死奴婢,法律不予追究。

    由于奴婢的反抗斗争,迫使清朝统治者修订有关奴婢的法律,不得不允许奴婢向主人交纳一定身价银后,赎身为民,获得一般民人的地位。

    还有就是贱民身份发生一定变化。

    清代存在着被列入贱籍,处于社会最底层,被剥夺种种权利的贱民。

    例如,山西、陕西的“乐户”,河南的“丐户”,广东的“蛋户”等。

    他们不堪压迫剥削,经常反抗斗争,迫使清政府下令“改业为良民”,“豁免为民”,“与齐民一同列甲户”,使贱民的身份地位发生一些变化。

    同时取消了手工业工人的匠籍。

    从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