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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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第2/3页)

一系列制度。

    到后来,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法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可虽说如此,但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仍然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

    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还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秦王朝存在的时间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在统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论及秦朝法律制度时,实际上包括了统一以前特别是秦始皇在位期间秦国的法制,并不单纯指统一以后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怎么说呢,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

    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

    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

    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

    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皇帝尊号的法令,关于废除谥号的法令,关于实行郡县制的法令,关于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关于焚诗书的法令等等。

    至于主要特色的话,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

    像是,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

    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

    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

    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

    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

    “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

    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

    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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