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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第3/3页)

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

    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

    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

    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像是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

    《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

    《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

    《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

    《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

    (4)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5)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

    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

    (6)自首减刑。

    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7)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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