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五十八章 科举考试的意义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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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八章 科举考试的意义 (第4/4页)

”。

    “经义式”既为士子答经义试卷的模式,也是考官评判试卷的标准;王安石科举改革的第三步是推出了《三经新义》,进一步匡定经义考试的内容和训释标准。

    《三经新义》是对《诗》、《尚书》、《周礼》的经旨大义阐释的合订本,其中《周礼新义》22卷是王安石亲自撰写的,《三经新义》颁于学官后,遂成为经义考试的基本内容和标准答案。

    凡士子应试,“自一语以上,非新经不得用”。

    从而,经义考试内容乃至评判标准首次被匡定,提高了评判的信度。

    自从王安石匡定经义考试的内容与评判标准之后,科举考试从整体上呈现出公平、客观、追求效率的发展态势。

    从王安石的“经义式”到明洪武八股文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一个对科举内容和评判标准的首次匡定到对科举内容和评判标准程式化的过程,其中记载了科举考试向着标准化考试迈进的历史进程。

    尽管经义式和八股文严重地束缚了士子的思想,但是不能否认,其记载着从唐到明数代王朝及其渴望国泰民安的有识之士对考试公开、公平、公正孜孜追求的心路历程。

    当今的公务员考试评判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在面试一关上,内里存在许多主观因素,缺乏客观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如参加面试的主考官一般都是当地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领导或专家,考生中总有一些人或多或少地与他们有点关系,这时人情因素就会在面试中起到关键的作用,也就影响了考试评判的公平性。

    4、录用的平等。

    科举录用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自宋代科举考试废除了进士“行卷”,建立了弥封、誊录、对读制以后,

    特别强调了录取标准的客观性和规范性。

    通常选拔官员是以科举登第的顺序依次录用,以明清为例:进士分作三甲放榜,一甲三名中:状元授以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

    自雍正元年(1723)以后,殿试之后除一甲三名之外的新科进士还要参加朝考。

    之后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成绩综合定等级,依次分别授以翰林院庶吉士、六部主事、内阁中书、国子监博士、知州、知县等职。

    录用中能尽可能地堵塞主观、随意、任人唯亲的漏洞,比较有效地避免权贵对选拔的干扰。

    而目前公务员录取却并未完全按照从高分段到低分段,依顺序录取,有些地区和部门实际上早已内定了人员,与考试的名次并不相符,有时甚至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原来的内定人员的考试成绩不理想,则该项目的公务员干脆不录取,使很多考生成了无辜的陪绑者。

    还有一些考生在资格审查、笔试、口试均过关并以优异成绩进入候选人后,却在考核这道门坎遇到不公平竞争,所有这些操作行为,都使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流于形式,考试录用的信誉在社会中大大降低。

    为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保证考试方法和内容的技术处理客观、公正,还须考试前对考试方法、内容进行技术测定,保证考试”,因而也是科学的国家的有效性。

    由于考试录用是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前提和保障。

    公务员考试亟待借鉴科举制,建立法律体系并加强考试的权威性。

    为确保公平,科举时代建立起一套择优录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在立法上为考试和择优录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堵塞可能干扰考试和择优的各种不正当渠道,并建立一套监控机制,以确保科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历代科举主要规章制度都是由皇帝通过诏诰的形式颁布的,皇帝的诏告就是法。

    这就使得科举得到了立法的保护。

    从历史上为科举制定法律上看,如《唐律》中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核、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

    宋真宗时还专门颁布了《亲试进士条例》,保障择优录用。大比之年,皇帝还责令刑部、监察部门监控,发现问题有权采取制裁措施,甚至处以极刑。

    考生若认为评分不公和发现他人有舞弊嫌疑,可以提出复审或申诉。

    从技术保障上看,在严禁作弊的同时,还将录取名单张榜公布,并刻印《进士题名录》、《登科录》,发动社会舆论举报监督,与此同时,还将科举考试的前数名的答卷刻印出来,公诸于众,这样不但树立了科考的威信,而且提高了录用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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