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六十四章 由来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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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四章 由来 (第3/5页)

其报以归,故录之。

    同时,对于那些因身份暴露而不得不逃归宋朝的间谍,宋朝政府不仅会给与他们一定的官职,而且通常会将他们安置在远离北部边界的江南,以保障他们的安全。

    皇祐元年(1049年),定州路安抚使韩琦言:“边人严政者,尝使刺事契丹,今其家忽为契丹捕去,必尽遭屠害。乞补政为三班差使殿侍。”从之。

    至和元年(1054年),补易州民李秀为三班差使殿侍。

    始,秀为雄州刺事,有边民遁入契丹以告秀,秀畏罪乃求归,特补之。

    嘉祐五年(1060年),知雄州言:“幽州人杜清自来与雄州探刺事宜。今事觉挈家来归,请补外州一教练使,给良田数顷,仍以月奉赡之。”从之。

    元丰元年(1078年),定州路安抚司言:“北界人于惟孝因传达边界事,为北人收捕甚急,今乞归明。望朝廷悯其累报北事,及尝告捕北界刺事人李景等,特推恩。”

    诏于惟孝与三班差使,充江南指使。

    元丰二年(1079年),录北界归明人武备为下班殿侍、江南东路指使。备尝为边臣伺敌中动静,事泄,惧罪来归,故录之。

    同年十二月丙辰,录北界人翟公瑾为三班借职,差江南指使。以定州路安抚司言,公瑾屡泄契丹事,惧祸,挈妻子来归故也。

    元丰七年(1084年),雄州主管觇事人马杰探报北界事有验。诏与三班差使。

    被赏官的间谍多为平民。

    三班差使、三班借职、殿侍等虽为无品武阶,官职很小,但毕竟通过政府的特别奖赏,这些昔日的间谍已经完成了由民到官的转变,社会地位和角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对于那些曾身处敌境的间谍而言,如今的他们不仅再也不用惶惶度日,而且拥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固定的收入,从此可以安全、平静地生活。

    这是政府对于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员最好的奖励。

    此外还有精神奖励。

    的确,在宋朝间谍史中,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在国史中为间谍立传。

    这标志着间谍已经得到了统治阶层的完全认可,并被作为忠义的表彰来激励后人。

    《宋使·忠义传》中就为间谍姜绶留了一席之地。

    据《宋史·姜绶传》记载,姜绶是处州人,当金兵进犯京师时,内外不通消息,他以忠诩郎应募,带密信赴南京调兵支援京师,但出城后被金兵捕获骂贼而死。

    《金史·忠义传》中也记载了间谍张顺的事迹。

    张顺原为普通士卒,后应募侦察敌人的兵势,并通告城中被围将士救兵将至,在其潜到城下时被俘,俘后还大声告诉城内救兵将至,结果被乱刀砍死。

    有奖赏的话,当然也少不了惩罚措施了。

    因为间谍情报活动除了危险性高外,还是一项保密性极强的职业活动。

    一般来说,离开了保密,就谈不上间谍情报活动了。

    故《孙子兵法·用间》篇中云:“事莫密于间”,并强调重惩泄密者“间事未发,而先闻者,间与所告者皆死”。

    宋朝统治者对在间谍情报活动中“泄密”、“窃密”者的行为给与了严厉的处罚。

    宋朝军法明文规定:“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斩”;“吏卒与贼私相交通或言语书疏者斩,仍没其家财”。

    对于官吏的泄密则有另外的惩罚措施。

    根据所泄机密的等级不同会有轻重不等的处罚措施,如事关朝廷机密“诸听探传报泄露朝廷机密事若差除(差除谓未出尚书省枢密院)流貳千伍伯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並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荫论”;一般的情报“诸发运监司、经略安抚总管钤辖司人吏漏泄本司公事,杖八十;重害者加二等(重害谓机密事若奏劾徒以上罪及措置之类)”;若是直接危害到了国家安全则要被处以极刑“诸以国家事宜若重害文书及干边防报化外者绞;未通报减一等,配二千里以上,並奏裁许人捕”。

    对于提供虚假情报的间谍直接处斩,“觇候谬说事宜更相推托及漏泄者斩”。

    熙宁六年(1073年),“斩两地供输人、北界探事百姓王千”,原因是王千为冒领赏金而放火焚烧日沟驿庙。

    至于情报传递体系,由于间谍情报必须绝对保密,万一稍有疏忽,泄露军情或贻误军机,都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为了达到情报的快速、准确传达,宋朝主要采取了两种传递方式。

    一是烽燧传递。

    烽燧,也称烽火台、烽台、烟墩、烟火台,是古时用于点燃烟火传递紧急情报信息的高台,系古代重要军事防御设施,最古老但行之有效的土电报。

    最早利用烽燧传递情报的记载是《史记·周本纪》:“幽王为烽燧、大鼓,有寇则举烽火。”

    《墨子·号令》篇对烽燧作出了专门的解释:“城上烽燧相望,昼则举烽,夜则举火……遣卒候者无过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无厌逮。”

    文中的“卒候”即我们说的间谍。

    由于这是一种快速而简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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