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六十四章 由来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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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四章 由来 (第4/5页)

因此,直到宋朝,烽燧依然被视为重要的情报传递方式之一。

    宋人认为,“烽燧,军中之耳目,豫备之道不可阙也。”

    对于烽燧的作用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根据《武经总要》的记载,宋朝的烽台多建于“高山四望险”之所,在没有山的地方就在地域开阔之处设置。

    烽台一般“高五丈,下阔三丈,上阔一丈,形圆,上建屋覆之,屋底径阔一丈六尺,一面露出三尺……四壁开四望贼孔,及安火筒”,以蒿、艾、狼粪、牛羊粪为燃烧材料。

    每烽安排六人看守,其中五人称为烽子,职责是轮流观望周边动静,还有一人相当于队长被称为烽帅,专管文书、符牒传递之事。

    烽烟的燃放有其严格的限制,无紧急情况决不容许随便点燃烟烽,同时,也是为了防范外来间谍利用烽火进行欺骗。

    像是公元1092年的宋夏之战宋军就是利用烽火而取得成功的。

    1092年,西夏梁太后亲率十万大军围攻环州,进攻七日未克,便引军后撤。

    宋将折可适在战前就曾派间谍摸清了夏军烽火台守卒的姓名,此时便伪为夏军将领巡查,将守卒骗出杀死,破坏了夏军的报警信号系统。

    夏军后撤时没有看到烽火台有异常反映,因而毫无防备的走进了折可适的陷阱中。

    是役,折可适以8000人大破夏军十万之众,取得了宋夏战争中宋军少有的重大胜利。

    宋军可以利用烽火取得战争的胜利,同样其他军队也可以利用这一点来影响战争的胜负,因此对烽烟燃放的严格规定并非小题大做。

    烽子若违反规定,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宋刑统》规定:“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

    《武经总要》之《罚条》中也规定到:“有警不举烽及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惊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误而应者不坐。”

    由于烽燧的敌我可见性,为了保证其所传递的情报不为敌人知晓,燃烧烽火的注数便成为军事机密,对于烽火数量的判断,只有掌握内部秘密者才能破译出其情报的实质内容。

    局外人看到烟火,最多只能猜测边境有紧急战事而已。

    宋朝规定烽火台“每昼夜平安举一烽,闻警鼓举二火,见烟尘举三火,见贼烧笼柴”,如果“每早夜平安火不来,则烽子为贼所捉”。

    这就意味着战争的到来。

    但凡军马出行,如果须停留的时间超过三天,就必须在离驻扎地一二里的地方权置爟烽,“其烽并于贼来要路,每二十里置一烽,连接至军所”。

    如果发现敌人的踪迹则举烽,递报军司,具体是“十骑以下即举小炬火,前锋应讫即灭火;若不及百骑至二百骑即放一炬;前三百骑至四百骑即放二炬;若五百骑至五千骑即放三炬……”。

    但是,对烽火数量的保密有很大的隐患,一旦烽子被捉就有可能造成泄密,因此在南宋又特别制定了“反泄法”。

    “反泄之法有四:一曰号召……二曰旗帜……三曰金鼓……四曰烽燧,谓昔以一燧为遇寇,二燧为索救,今则反以一燧而为索救之号;昔以无烟为无事,有烟为有警,今则反以有烟而为无事之验。是为反泄。”

    即如果以前规定敌军来时放一烽,求援时放两烽,现在则刚好相反,求援时改为放一烽;如果以前以无烟状况来表示平安,用放烟作为报警的信号,那么现在则以放烟来表示平安。

    为了防范夏、辽的入侵,北宋政府在三国漫长的边境线上设置了大量的烽火台。如:

    康定元年(1040年),诏鄜延至鄜州,环庆至邠州,泾原至泾州及秦州本界各置烽候。

    庆历元年(1041年),诏河东缘边州、军、县、镇置烽火台。

    庆历三年(1043年),诏陕西缘边属户蕃部,置烽火候贼马。

    熙宁五年(1072年),诏:“熙河路依缘边四路例置横烽,遇贼入境,递相应接,其在蕃部地者,即以厢军守之。”

    南宋时期,由于国土范围的缩小,多是沿江设置烽火台。

    像是“绍兴二年(1132年)九月乙丑,初命沿江岸置烽火台以为斥堠。自当塗之褐山、东采石、慈湖、繁昌、三山,至健康之马家渡、大城堙,池州之鹊头山,凡八所,旦举烟,暮举火,各一以为信,有警即望之,用李光请也”。

    利用烽火台放烽烟传递情报信息虽然简单快捷,但因为烽燧信号单调显目,不可能传递复杂绝密情报,所以其作用局限于边境较为简单的情报通讯传递。

    而复杂绝密的情报则要通过其他途径来传递。

    这就包括邮驿传递。

    宋朝时情报的传递并不像我们今天从影视中所了解到的那样神秘与惊险,其具体操作过程也无法满足我们猎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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