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 (第2/6页)

论,言朝廷得失、军国利害,盖不为少。兼小民愚陋,惟利是视,印行戏亵之语,无所不至。若使尽得流传北界,上则泄露机密,下则取笑夷狄,皆极为不便。”

    故此,北宋政府频频下达禁书之令,严禁相关图书外流。

    景德三年(1006年),诏:“民以书籍赴缘边榷场博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违者案罪,其书没官。”

    甚至天圣五年(1027年),诏民间摹印文字,并上有司,候委官看祥,方定镂板。

    初,上封者言契丹通和,河北缘边榷场商人往来,多以本朝臣僚文集传鬻境外,其间载朝廷得失,或经制边事,深为未便,故禁之。

    康定元年(1040年)五月二日,诏:“访闻在京无圖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版鬻卖,流布于外,委开封府密切根捉,许人陈告,勘鞠闻奏。”

    至和二年(1055年),翰林学士欧阳修言:“京师近有雕布宋贤文集,其间或议论时政得失,恐传之四夷不便,乞焚毁。”从之。

    到了元丰元年(1078年),诏:“诸榷场除九经疏外,若卖余书与北客,及诸人私卖与化外人书者,并徒三年,引致者减一等,皆配邻州本城,情重者配千里。许人告捕给赏。著为令。”

    元祐五年(1090年)七月二十五日,礼部又上书言:“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宋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

    从之,以翰林学士苏辙言奉使北界,见本朝民间印行文字多以流传在北,请立法故也。

    大观二年(1108年)三月十三日,诏:“访闻虏中多收蓄本朝见行印卖文集书册之类,其间不无夹带论议边防兵机夷狄之事,深属未便。

    其雕印书铺,昨降指挥,令所属看验,无违碍然后印行,可检举行下,仍修立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买,告捕条禁,颁降其沿边州军,仍严行禁止。

    凡贩卖藏匿出界者,并依铜钱出界法罪赏施行。”

    宣和四年(1122年)十二月十二日,权知密州赵子昼奏:“窃闻神宗皇帝正史,多取故相王安石《日录》以为根柢,而又其中兵谋政术,往往具存,然则其书固亦应密。近者卖书籍人,乃有《舒王日录》出卖,臣愚窃以为非便,愿赐禁止,无使国之机事传播闾阎,或流入四夷,于体实大。”

    从之。仍令开封府及诸路州军毁板禁止。如违,许诸色人告,赏钱一百贯。

    到了南宋时期,与北宋时期的禁令相比,南宋时期禁书的重点转向了江程地理图籍、举人程文、当代史等。

    像是淳熙二年(1175年)二月十二日诏令:“自今将举人程文,并江程地理图籍,与贩过外界货卖或博易者,依与化外人私相交易条法施行。及将举人程文,令礼部委太官点刊讫,申取指挥刊行。”

    如淳熙九年(1182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诸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军,将见卖举人时务并印板,日下拘收焚毁,令礼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禁约,延致违戾。以给事中施师点言:文字过界,法禁甚严,人为利回,多所抵冒。窃见书坊所印时文,如诗赋经义论,因题而作,不及外事。至于策试,莫非时务。而临轩亲试,又皆深自贬损,以求直言,所宜禁止印卖。故有是命。

    以及绍熙元年(1190年)三月八日,诏建宁府将书坊日前违禁雕卖策试文字日下尽行毁板,仍立赏格,许人陈告。

    有敢似前冒犯,断在必行。官吏失察,一例坐罪。其余州郡无得妄用公帑刊行私书,疑误后学。犯者必罚无赦。从起居郎诸葛延瑞请也。

    绍熙四年(1193年)六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划,不可漏泄。今仍传播于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达,事属未便。

    乞严切禁止。诏四川制司行下所属州军并仰临安府、婺州、建宁府照见年条法指挥,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刊板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具已焚毁名件,申枢密院。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仍委各州通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