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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 (第3/6页)
判专切觉察,如或违戾,取旨责罚。 至于嘉泰二年(1202年),禁私史。 有商人私持起居郎熊克《中兴小历》及《九朝通略》等书欲渡淮,盱眙军以闻,遂命诸道察郡邑书坊所鬻书,凡事干国体者悉令毁弃。 言者因请取礼部员外郎李焘《续通鉴长编》,知龙州王偁《东都事略》,监都盐仓李丙《丁未录》及通略、语录、家传等书下史房考订,或有裨于公议即乞存留,从之。 嘉定六年(1213年)十月二十八日,有臣僚言。 “国朝令申,雕印言时政边机文书者,皆有罪。” “近日书肆有《北征谠议》、《治安药石》等书,乃龚日章、华岳投进书札,所言间涉边机。” “乃笔之书,锓之木,鬻之市,泄之外夷。事若甚微,所关甚大。乞行下禁止。取私雕龚日章、华岳文字,尽行毁板。” “其有已印卖者,责书坊日下缴纳,当官毁坏。从之。” 江程地理图籍中所记载的山川形势、道路走向、风土人情等本就是间谍所需窃取的情报内容之一,如果让此类图书流传于世,那么外国间谍将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获得重要的战略情报。 举人程文之中多有对时政的议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当朝的一些弊病,将举人程文公开发行无异于将自身的弱点暴露在敌人面前。 而当代史本就是记载当代之事,其中关于国家政事的纪录极多,传到境外,必定不利于国家安全。 总体来说,宋朝政府在限制边防机要图书的发行与流通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点措施措施。 第一,限制图书的传布与刊行。 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的图书不准写录传布,国史、实录和诸戏亵之文一律禁止雕印;第二,加强边境稽查和防范的力度。 对私贩边机图书者处以严惩,以切断情报向外传播的中间环节。 第三,加大审查与打击力度,从根本上杜绝有关边政机要文字的刊印。 在书籍印行刊布之前,必须由专门人员进行审查,详究有无事干军机政务情报机要文字,只有审查通过,才可以刊行。 而除了这些防范措施外,还有就是细细的讥察奸细。 因为维护国家安全,抵御敌人的侵略并讥察奸细,防止国家机密外泄,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国人义不容辞的义务。 大家都知道,宋朝边患迟延不息,所以此项任务尤其显得重要和必要。 宋朝时为了严防敌方奸细进入宋境刺探情报,多次下诏命令边关讥察、捕捉,并严立刑赏,让沿边军民时刻提高警惕。 像是宝元元年(1038年),诏有能捕元昊所遣刺探事者,赏钱十万。 庆历六年(1046年)十二月,判大名府兼河北安抚使夏竦言。 “河北沿边安抚司乞沿边捕盗官吏,如北界贼人深入近里,即便收捉。” “今相度如有外界人入来界内,守把巡拦人辄敢取财物不捉送官,从违制论,若收捉时器伏斗敌,即许御捍。”从之。 皇祐二年(1050年),诏河北转运司,沿边四榷场,有能察捕得北界刺事者,当重赏之。 皇祐三年(1051年),管勾国信所言:“自今通事殿侍与契丹私相贸易及漏泄机密事者,请以军法论。在驿诸色人犯者,配流海岛。” 治平三年(1066年)七月,诏令沿边居民三家至五家合为一保,不得舍匿奸细及亡背之人,如敢隐藏或同谋该诱过致资给,并听保中捕告。 应外奸人,若获一人赏钱三百千,内奸出告一人,书生举子,依外奸给赏钱,仍补茶酒班殿侍。 其余告获皆赏钱百千,即保内知情不告,减罪人一等,配千里外牢城。 余保人不觉察,亦行严断。 熙宁七年(1074年),诏:“五路缘边州军及大城寨居人,依乡村法团社立保甲,更不教阅,专令觉察奸细,告获一人,赏钱三百千,事理重者取旨酬奖。令监司点校、司农寺详定条约以闻。” 崇宁元年(1102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京师从来西北细人甚多,伺察本朝事端。今后如有能用心缉捕、勘鞫得实,支赏钱三千贯,白身更与补三班奉职,官员并与改转。” “令降空名度牒一百付府,并行货易,其钱桩管,止充上项酬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