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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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 (第4/6页)

 同年七月三日,枢密院言。

    “访闻河北、陕西、河东路日近甚有外界奸细之人伺察本朝事端。”

    “访河北、陕西、河东诸司辖下州军城寨应干巡捕官司及巡防把截使臣等。”

    “如能用心缉获,勘鞠得实闻奏,支赏钱一千贯文,白身更与三班借职,官员、将校比类迁转。”

    “其知情藏匿过致资给之人,如能告捕得获,与免罪外,亦依此推恩。”

    以及加强自身的保密防范措施。

    宋朝长期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对峙的现状,使得宋廷特别关注有关边防军机的保密问题。

    为了防止外国间谍的窃密,上至朝廷下至沿边州军,均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条例。

    宋政府规定,臣僚奏言,凡事关“要速机密”,一律“实封其公文”;“诸军马粮草数,及事干机密应行文书”均须实封,否则,“杖一百”。

    并且,宋朝的“赦书、德音,州以黄纸印给县、镇、寨、乡、村晓示,非外界所宜闻,而在缘边者,并密行下”。

    对于沿边上报的相关机要要求“本州实封,呈诸官员,若事涉机密,不为遍示”。

    政和七年(1117年),进一步规定“边防谍报,至重至密,动系机要,间不容发。

    近闻沿边每有探报,不论轻重虚实,互相关报,诸司喧传誉播,增缘百出,显有泄露,实于边防有害。

    自今探报,除闻奏外,更不得报诸司。

    谓如转运、提刑、提举、廉访等司之类,如有著令,并行冲改,或擅辄取索,及违者,论如违御笔法”。

    崇宁五年(1106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

    “近者帅臣上通封表疏,有言及边防机要者,显言哗众略无顾忌,万一或有散落,所系重大。”

    “伏望圣慈严赐戒勑,今后应干边事自非实封陈奏,不得妄有称述,所贵朝廷机事增密,人之所谨。”从之。

    宣和七年(1125年)殿中侍御史胡舜陟言。

    “三省枢密院腾播于天下大书文移处处有之,安知其无奸细传达于敌庭,凡有措画动辄知之,彼必死所以应之之道,我能制胜乎?”

    “臣愿陛下密诏将帅严防武备,勿为所误。”

    为此,南宋政府还专门下诏:“三省密院凡事属兵机勿得降出。”

    到了绍兴四年(1134年)十一月庚戊,诏:“应漏泄边机事务,并行军法,赏钱千缗,许人告,令尚书省榜谕。”

    因“监察御史田如言,机事不密则害成,比来未行一事,中外已传,皆由省吏不密所致”故。

    淳熙二年(1175年)十月十五日,诏两淮州军及帅臣监司并驻剳御前诸军,应有事干边防军机文字紧切事宜许具奏,并申三省枢密院不得泛滥申发或作剳子具报他处,如敢违戾具职位、姓名取旨重作施行。

    不仅如此,朝廷还多次下旨沿边州军加强军机的保密工作。

    景德三年(1006年),诏河北转运司及诸州军,每诏敕事关机宜事者,谨密行之,勿付胥吏,致其漏泄。

    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密谕边机之事,“只令知州军与逐处通判、钤辖、都监商议施行,其余官员使臣,不得辄有干预”。

    天禧三年(1019年),河北缘边安抚使知雄州刘承宗言。

    “北面有密报事宜,其通判官以下,勿复参闻。”从之。

    熙宁七年(1074年),诏诸路缘边州军,应边军机地界不下司文字,并于长吏厅置匮封锁,编目录申安抚、总管、安抚使、都总管到任,具交割事目,申枢密院逐房掌之。

    宋朝的反间谍措施从交通管制到限制人员出入境,从频繁的发布禁书令到规范图书出版制度,从讥察奸细到设置保密条例,对凡是可能涉及泄露机密的途径都做好了防范工作,可谓事无巨细。

    要说明,宋朝如此小心翼翼的做法并非是一种胆小怕事的表现,相反,它正说明了宋朝对于反间谍的重要性拥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由此,纵观整个宋朝历史,间谍活动数量之多、质量之高,是宋朝以前所有朝代难以相比的,这同宋辽西夏金元时期不断的军事斗争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这一时期不仅出现了众多间谍活动,而且还产生了不少用间高手。

    正如前文中所列举的,在宋朝,用间已不仅仅只是边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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