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七十五章 萌芽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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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五章 萌芽 (第2/4页)

把茶叶运到境外。

    徽宗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罢东南地区的通商法,改行“茶引法”,“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请长短引,自买于园户,茶贮以笼箕,官为抽盘,循第叙输息讫,批引贩卖。”

    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在崇宁四年茶法的基础上,开始施行合同场茶法,“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置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于今不易,公私便之”。

    商人贩茶,应于“茶务请长短引”,才可以“不经官司,许往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

    此时,四川的茶法仍为茶马法.南宋时,东南茶法基本上仍沿用合同场茶法。

    而四川茶法却有了很大变革,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四川开始实行“茶引法”。

    也就是为了保证榷茶法的实施,宋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措施。

    凡贩卖私茶者,“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私有茶一两笞四十,四十斤徒一年”。

    对官吏贩私茶,特作规定:“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减轻。”

    “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

    “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

    对销售与制造伪茶者,“一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

    “对武装贩私茶等严重破坏榷茶法的犯罪行为,处以死刑凡结徒持杖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对能拿获私茶者,给予奖赏,告捕者“一斤以上赏钱三贯文,每一斤加三贯,至三十贯止。”

    包括上面说过了,终宋一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

    所谓的通商法,就是宋初,政府令“川峡诸川伪蜀政令有烦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诏禁止蠲除之”,明令罢去四川的榷茶法。

    苏辙也曾说过:“五代之际,孟氏窃据蜀土,国用偏狭,始有榷茶之法,及艺祖平蜀之后,放罢一切横敛,茶遂无禁,民间便之。”

    对此,《宋会要辑稿》则云:“川峡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

    《宋史-食货志》如是记载:“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听民自买卖”。

    至于具体情况如何呢?

    且看苏辙在《栾城集》里的记载,“邛,蜀,彭,汉,绵,雅,洋等州,兴元府三泉县人户,多以种茶为生。”

    对此,吕陶在《净德集》中记载得更详细,“今川蜀茶园,本是百姓两税田地,不出五谷,只是种茶,……自来采茶货买,以充衣食,伏缘此茶本非官地所产,乃百姓己物”。

    如税户党元吉“自来相承山坝茶园等业,……趁时采造茶货,遂日收来堋口,投场货卖,得钱收买粮食,……并输税免役等钱”。

    税户牟元吉则“自来只是以佃食茶园为业,……指望四月小满前后,造作讫茶,得钱填还债利,并送纳诸般税赋”。

    可见,茶园户无论是自耕还是佃耕,自己都可以处理茶叶,“乃百姓己物”,“采茶货卖,以充衣食”,“并送纳诸般税赋”。

    正如《文献通考》所载:“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

    “禁其出境”所讲的是四川的茶叶只能在川峡境内“听民自买卖“,园户和商人不得擅自将茶叶输出川峡地区。

    川茶若要外运,只能由官府经营或经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如淳化年间,茶园户出售粗茶,就是由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的,“客人兴贩雅州,名山,洋州,兴元府,大竹等处茶入秦风等路货卖者,并令出产州县出给长引,指定只得于熙,秦州,通远军及永宁寨茶场中卖入官。”

    “仍先具客人姓名,茶色,数目,起离月日,关报遂处上簿,使客人到彼,画时收卖,如计程大段,过期不到,即令行遣根逐。”

    “若客人私卖茶与诸色人及将合入秦风等路货卖茶虚作永兴军等路,回避关报逐处者,并依熙宁编敕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

    可见,茶园户不能私自运茶出川峡,只有在出茶州县取得“长引“的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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