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九十九章 塞北风月之辽朝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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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九十九章 塞北风月之辽朝 (第2/4页)

契丹及其他少数民族,用唐律,唐令,后用宋律来治理汉人和渤海人。

    辽太祖神册六年921起,太祖阿保机命僚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

    自此,在契丹,奚等民族内实施新制定的成文法,汉人及渤海人沿用由汉官参考唐律拟订的汉法,以契丹法治契丹及诸夷,以汉法治汉民双律并行。

    契丹人犯法,由警巡院使审理;汉人犯法,由所在州县官审理。

    在萧太后摄政时,为了缓解藩汉之间的矛盾,曾经统一遵循“汉法。”

    但由于汉法与其他民族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并且非常繁琐,因而无法在契丹和其他民族之间进行良好的贯彻,在大安五年1089,恢复了契丹法和汉法并行的政策。

    还有就是二元的选官制度,辽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汉化的程度也在加深,这一点也体现在了其选官制度方面。

    辽朝的选官制度分为两类,北面官通过世选进行选拔,即从具有才能的世家子弟中择优任用官吏的一种制度。

    南面官则通过科举考试来选拔,在世选制中,不同等级的官员要从不同等级的世家中来选用,所有的官职都要经过世选产生。

    辽朝起初设科举的办法为“限制以三岁,有乡,府,省三试之设,程文分两科,日诗赋,日经义。”

    辽圣宗统和六年998,在萧太后和丞相韩德让主持下“诏开贡举”,“止以词赋,法律取士,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

    嘲这为汉族知识分子提供了良好的参政途径,从辽兴宗重熙元年1032以后,科举制形成定制。

    起初辽朝科举制是专门为汉人开设的,不允许契丹以及北方其他部族人参与,但后来也允许渤海人应试。

    以及包容差异的礼仪与服制制度,辽朝在礼仪与服制制度上,充分尊重了各民族的差异,保留了各民族的传统。

    首先,在祭奠礼仪方面,辽朝保留了契丹族传统了“柴册礼”,专门适用于契丹族的祭奠仪式;此外还模仿汉人的礼仪在“五京“地区实行汉族的“大册礼。”

    其次,在服饰方面,辽朝政府并没有在国内强行推行契丹的服饰和发饰,而是坚持了契丹和汉人的服饰和发饰并存,采用“北班国制,南班汉制,从其便焉,”的原则。

    “皇帝与南班汉官用汉服,太后与北班契丹臣僚用国服。”

    第三,在仪仗方面,辽朝也有国仗,汉仗和渤海仗之分。

    国仗,“其制甚简,太宗伐唐,晋以前,所用皆是物也,”汉仗,“太宗兼制中国,秦皇汉武之仪文日至,后嗣因之,”渤海仗,“天显四年,太宗幸辽阳府,人皇王备乘羽卫以迎”。

    也正是辽朝实施“因俗而治”的政策,促进了辽朝的经济社会发展。

    一方面,“因俗而治“政策保留了契丹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以此为基础吸取了汉族的农耕生产方式,有利于契丹的社会进步。

    在汉族生产方式的影响下,辽朝在建国之初就懂得打造铁制农具进行农业生产,并且不断得在改进耕作技术,辽朝的农民发明了诸如筛选早熟耐寒抗旱作物品种的技术,修筑坡地梯田和水渠灌溉技术,牛耕细作技术等等。

    因此辽朝的农作物种类繁多,生产率也大大提高,辽朝百姓的饮食,服饰更加多样,交通运输和住房水平也发展迅速。

    另一方面,“因俗而治”礅使具有先进的封建生产方式的燕云地区在原有基础之上得以继续发展。

    辽朝在取得了燕云十六州后,并没有强迫这里的汉族和渤海人采用契丹族的生产生活方式,而是因地制宜的尊重了该地区人民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使得该地区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有了更大了发展。

    辽代燕云地区的考古时出土的农具显示,铁制农具有犁,耘锄,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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