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三百一十一章 分化之策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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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一章 分化之策 (第3/3页)

驿丞此类官职不分品级,为未入流的小官。

    从品级上我们可以看出,武职官衔是高于文职的,明朝对土司官职授予非常谨慎,大数土司只领文职,武职土司很少,只能是级别较低的长官司一级。

    这样授职标准多是为保证土司统治地区稳定,限制防范土司势力过大,提高外族官员地位,同时对土司起到监督和震慑的作用。

    明代从洪武初期就已建立起以土司为正,流官为佐的流官佐贰制度。

    正如《明史·职官制五》所载:“其府州县正贰熟官,或土或流,则因其俗。”

    以达到“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杀者,疏上听命天子”的目的。

    使土司受到流官的监督。

    根据土司势力强弱,各地方土长官正副也各有不同,例如,由于贵州离内地较近,土司势力较弱,中央容易控制,“布政司官属俱用流官”,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府、州、县的正职基本上由流官把持。

    而广西由于土司制度源远流长,土司势力根深蒂固,广西土司统治的地方又远离中央,偏居交通不便的南隅,明代丘浚说:“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

    流官佐贰制度的普遍建立,首先可以有效的保护地方稳定,流官为中央所派,有相当的权利,对上能及时汇报当地土司施政情况,对下可以给予土司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其次为后世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创造必要的政治认同感。

    如正统四年,广西南丹土司上奏朝廷:“臣窃不忍良民受害,愿授臣本州土司知府。流官总理府事,而臣专备蛮戝,务擒捕真绝积年为害者。”

    清代土司的职衔仍分文武两种,文职隶于吏部,武职隶于兵部,西北一些土司则隶于理藩院,当然也归所在的督抚、将军、大臣管理监督。

    职衔与明代相比,变化甚小,土知府降为从四品;土副长官升为正七品,其它职衔品级完全一样。

    但是清代是土司制度的衰落期,清朝从以下方面入手,调整土司制度,使其势力逐渐削弱。

    第一,实行“推恩法”。

    明代已经采取推恩的办法,把土司的管理地区析地给其子孙,到了清代,正式确立推恩办法,由中央政府相关部门按原土司职衔降两级给予号纸,分管不得超过原土司辖地的三分之一。

    析地分管地方之支庶如果有子孙又要析地分管地方的,其分管地方的大小亦如前例,其职衔按原分管之职衔再降一等授予。

    土地的多寡是土司赖以安家立命的根本,控制、管理的区域缩小,导致生存的经济基础日趋薄弱,使土属地的土司影响力大大降低。

    第二,提升流官吏目地位,制约土司的行政权。

    雍正时期,鄂尔泰在《分别流土考成疏》里说,流官吏目“职分卑微,无印信可行,无书役可遣,土司意中倘有轻忽之念,则未肯遵其约束”,因“酌土司之大小”,“将微员改设,重其职守,使流土相适”。

    中央采纳了他的建议,在各土属地因地方不同而设有流官州同、流官州判、流官吏目和流官典史,统称为流官佐杂。

    流官佐杂职责在于“稽查弹压”土属地方,并对地方上的失察事件也要负有责任。

    流官佐杂衔职和品级的提高,意味着土司地位的下降。

    第三,实行流官承审制度。

    规定重要的命盗案件由规定的流州或是流县长官来审判和处理,并逐渐加强承审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诸承审官员除负责审理命盗案外,还要负责督查各有关土州、土县的诸种事宜,这项政策的实行,不仅剥夺了土司对自己辖境内命盗案的司法权,还使土司受到流官知府、流官佐杂和承审流官的双重监督,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土属地区的控制权。

    第四,清朝对土司赖以直接统治人民的土目、幕僚,聘用前进行考察,着重核实人品是否端正,品行是否优良。

    清朝这种办法其目的是为了让土目头人恪尽职守、幕僚遵纪守法,有效的防止这些人“遇事生风聚众挟持”,使土司无法利用这些爪牙从事非法活动,从而达到削弱土司对统治区域的统治权,以巩固清朝对土属地方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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