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三百一十四章 卓有成效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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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四章 卓有成效 (第2/3页)

己统治已到末日。

    而具体改流类型的话,像是有因土司犯罪而被改流的。

    的确,清政府很好的利用了土司犯罪的机会,趁机将其辖区改土归流,这是一种主要改流原因。

    像是在康熙时期,龙州土司赵殿烘生活腐败,晚上在凤凰山顶上点燃两盏巨型大灯“亮如白昼以为乐”,后因修建土城被太平府弹劾,全家被迁往桂林,后又被迁往江南。

    雍正三年,清政府把土龙州分析为上龙巡检司和下龙巡检司,任命赵墉为下龙巡检司。

    而赵墉“暴敛横行”,激起土民反抗,于雍正七年被彻底改土归流。

    雍正初年时期,南方诸省出现散札、割人发辫等极端活动,有人到处散布“瘟疫鬼魅”、“天下大乱”等谣言,制造恐怖,骗人钱财。

    雍正七年,清军在泗城一代搜捕号称“盘王”的归顺人李布翁。

    当地官员搜寻不到此人,以李布翁为归顺人为由,革除归顺土知州岑佐祚并将其审问。

    雍正八年,正式以“骄纵乖戾,不守官箴”的罪名将岑佐祚革职,后该土州无人承袭,请求改土归流,设立了归顺知州。

    又例如雍正十一年(1733年),因其家族内斗,土司赵康祚因犯谋杀而被强制改流,属崇善县管辖。

    以及在明朝时,泗城岑氏土司成为广西地区实力最为强大的土司,领地东到东兰州界300里,西到上林长官司界120里,南达田州界180里,北至贵州永宁州界1000里,面积广大,积累了雄厚的人力物力。

    岑氏土司怙恶不悛“横征滥派,众不聊生,以致杀劫为活”。

    雍正五年(1727年)六月,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擅自调兵4000驻扎于南盘江,准备进攻贵州普安州。

    鄂尔泰在平定乌蒙、东川、镇雄三大土司后,继续南下,驻扎于贵州安龙。

    岑映宸见机不利,自知犯罪难逃,携缴印请罪,肯定免死。

    鄂尔泰顺势革去岑映宸官职,改土归流。

    岑映宸的家人被安排回原籍浙江安插。

    因岑映宸的祖辈曾在镇压三番之乱时有功于清廷,同意将岑映宸的弟弟岑映翰授予八品官,留居泗城,但是规定不准干预地方相关事宜。

    泗城土司不改恶心,终被清廷改流。

    至于改土归流善后措施,笼统的说,改土归流后的善后措施是指在革除土司后,在其原辖区为更好的实施流官制而进行的维护工作,善后工作进行的合适与否,关系到改土归流的成败,为防止复土、安定民生,清政府从妥善安置土官、重划疆域、革除旧习、选派流官人才、建设民生工程五个方面对土司管理旧地进行合理善后,收到显著效果,为稳定改土局势、安定民生起到了积极效果。

    鄂尔泰对改土的善后工作十分重视,他在奏折中一再强调“若不筹画万全,相机而动,即剪除土官,亦难以善后”。

    同时他也认识到善后措施的关键所在“善后之难,尤难于创举”,只有把改土归流的善后工作做好,才能真正完成流官制。

    还有就是妥善的安置土官。

    这也很重要,清廷在对待被改流的土司上,主要以怀柔政策为主,没有处死过壮族土司。

    除个别罪大恶极又不服从改流的土司被处以重刑,例如云南镇沅土官刀瀚因欺压百姓、强占土地被处以斩监候;贵州康佐土官薛世乾因抢劫杀戮被处以终身监禁,其余多选择安插办法。

    在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对贵州、云南、四川、湖广、广西五省被改流的土司规定,犯有“斩绞重罪者”,把其家人选择较远的省份进行安插,对犯“军流罪者”,把其家人安插至邻省,同时须接受地方官员不定期的检查,以防其寻衅滋事。

    让土官强制迁离本土,是对其有“党羽相助为非”的顾虑,用外省安插的方法“杜其后患”。

    雍正八年(1730年),清廷出台了具体的土官安插办法:土官的妻妾、子弟随父母、兄弟迁移;对无子嗣或者子嗣幼小,而且没有父母、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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