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三百一十四章 卓有成效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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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四章 卓有成效 (第3/3页)

,允许其妻妾子安插于省城,免于外迁;对因犯军、流罪的土官,其家属必须同土官一起迁移,但是如果在迁移之前犯罪土官身亡,则酌情同意其家属免于外迁,安插省城。

    安插于省城的土司家眷都要受到地方官吏的管束和不定期的检查。

    雍正一朝安插土官的地方,主要有江苏、江西、安徽、浙江、陕西、广东、河南,其中以安徽、江苏、江西为最多。

    安插之后,便于土司生计,规定“每十名拨给官方五间,官地五十亩”。

    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廷又专门发布指谕要求:“从前云、贵、广西等处不法土司,除首恶惩治外,其余人等则安插内地,给以房屋地亩,俾得存养,不致失所”,雍正帝要求地方官吏对土司给予关照“有安插土司之地方,令该督抚悉心稽查,若有从前办理不善之处,即行更改。并饬有司等不时体察”。

    保证土司的安全,以显示“皇恩浩荡”。

    对于土司这种“厚待”,雍正主要是想让土官能在安插之所定居下来,断了回乡之念,不要返回原籍再生事端。

    但是仍有土司思思乡心切欲回原乡,雍正十年,广西土官赵殿烘欲潜回原籍,立即被捉回安插地。

    对改流土司实行异地安插是一种改流善后工作的重要手段,这个方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一是使土司离开了世袭的势力范围,远离了土官残余势力,很好的遏制了土司势力的发展。

    二是在安插地,土司被迫使入乡随俗,接受当地官吏“照顾”,从思想观念上慢慢被熏陶,接受了改流事实。

    还有就是重划疆域,在改土归流后,对原土司辖区重新疆界,一方面可以瓦解土司管理根基,使土司失去对原辖区的控制力,削弱在当地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可以打破各省各自为政的局面,协力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在改土归流实施之前,雍正就对地方官吏关于疆域问题谆谆告诫,据《清实录》记载:“广西地方徭僮杂处,匪类不时窃发,逾山越岭,难以擒缉。汛兵各守地界,不敢擅自越境。嗣后分防各弁,不论何标何汛,凡系附近处所,毋分彼此,互相应援,庶匪类不得潜藏矣”。

    要求地方官吏“公同协力,不可以疆界为限而分彼此”。

    雍正对土司地区官员的告诫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当地官吏在解决土司问题时往往互相推诿,不能尽到职责,各自为政,导致行政效率的底下,甚至会与土官同流合污,包庇罪行。

    鄂尔泰在推行改土归流时,有雍正帝的信任和放权,他积极与邻省督抚共同协商办理临界事宜,同时在改流地区调整疆界,为后续经济重振打下基础。

    雍正五年,鄂尔泰在改流广西泗城土司时,就开始筹划重新调整原泗城土司疆界。

    泗城土司面积广大,跨黔、桂两省,鄂尔泰建议“划江而理,江以南之粤,江以北属之黔”,达到“界限井然,防守稽查,皆易为力,庶两省之纷争永绝矣”的目的。

    同时还革除旧习陋规,清政府为了巩固改流地区政局稳定,针对土司原辖区各种陋习旧规,颁布一系列的文告、禁令以及规定,废除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强迫其改变落后习俗。

    因为土司辖区长期远离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各大小土司在其辖区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以此来实现对土民的剥削。

    例如,广西泗城土司规定土民要按时缴纳“修衙门钱”,新平地区有“鞋脚钱”,等等。

    这些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给土民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压力,土民背上了沉重的枷锁,致使很多的土民因为差役繁重,纷纷把土地贱卖,甚至索性把地契送予他人。

    改土归流后,清官员认识到笼络土民民心的重要性,把土司制定的杂税项目统统废除,把税收权还于政府,极大的减轻了土民的负担。

    正是因为“轻徭薄赋”,很多土民要求收回自己的土地,极大的提高了生产积极性,算是卓有成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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