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三百一十七章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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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七章 (第2/3页)

有部分官员鉴于广西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游移于“设土”与“设流”之间,主张或土或流,当因地制宜。

    针对这些争论,明朝廷有针对性的做出了回应,在一些矛盾较为突出的壮族土司统治区实施改土归流政策。

    “明朝统治者既要考虑处理民族关系、实现‘以夷治夷’、‘以夷攻夷’的需要,又不能过多地放弃流官统治下地主阶级既得的政治、经济利益,于是采取了折衷办法:第一,大土司尽量少设,小土司可以多设;第二,不论设置大土司还是小土司,都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坐大。”

    不过明代广西的改土归流并非一帆风顺,更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而漫长、尖锐而复杂的斗争过程。

    据统计,整个明代在今广西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共16处。

    但是在这期间出现了较大的反复性,不少原已改由流官治理的州县又重新恢复壮族土司的世袭统治,个别土州、县在土、流之间反复更替。

    譬如,忻城县,元以土官莫保为八仙屯千户,洪武初设流官知县,弘治九年(1496年)复为土县。

    南丹土州设置不久,土知州莫金因“以叛诛”,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废州置卫”,后因其地多瘴,“既而蛮民作乱,复置土官知州,以金子莫禄为之”。

    上林长官司,成化年间改流后,弘治年间又复土,“正、嘉、隆、万间,朝贡犹时至”。

    利州,自知州岑颜被泗城土官岑豹杀害,夺去州印后,“遂以流官判州事”达数十年,终于嘉靖二年“归并泗城”,以土官复辟而告终。

    左州,改流后不久又恢复土官统治。

    后因其土官子孙争袭,又实施第二次改土归流。

    思恩府和田州府改流时,按常规另设知府、通判、推官、经历、知事各一员,并派兵防守。

    但因思恩府土官王受联合田州土官卢苏进行反叛,迫使明廷出兵进剿,终以招抚之法平息此事。

    随后,为进一步加强对该地区的管理,明廷遂于原田州、思恩地方增设了许多土巡检司,依然回复到往日“以夷治夷”的统治状态。

    由此可见,明代广西的改土归流具有着较强反复性的显著特征。

    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较大的反复性,究其原因,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第一,明代广西改土归流之所以出现较大的反复性,是由于明代正值壮族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土司制度的发展尚处于上升阶段,总体上还能适应桂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少数民族人民也还能适应土司制度的统治,因而土司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这一时期,就明朝廷而言,尚无足够的力量对桂西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直接统治。

    土司地区新生的地主经济还很脆弱,尚不足以压倒封建领主制经济和撼动壮族土司专制统治的根基,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尚能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而正常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是不难理解的。

    第二,从明朝廷的角度来看,一方面,鉴于壮族土司制度日益暴露出的诸多弊端,为了达到对壮族地区进行直接管理与统治的目的,以实现其政治意义上的封建大一统格局,明朝廷势必要对壮族土司进行改流,废除土司的世袭统治。

    另一方面,随着改流工作的不断推进,明朝廷也逐渐意识到了改流过程中的“事与愿违”,遂于改流问题上亦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动摇心理。

    因为在当时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基于自身的统治利益需要考虑,明朝廷还必须依靠土司土兵的力量,以达其“以夷制夷”之政治目的。

    因此,明朝廷主观上对土司土兵的倚重无疑成为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反复性的重要原因。

    第三,从壮族土司的角度来看,“改土归流”说到底就是要废除土官改设流官,剥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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