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三百二十九章 挑战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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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九章 挑战 (第2/3页)

,妄行奏诉,所控全虚,应从重处罚,杖一百,发遣黑龙江给军人为奴。

    其所私当之田土,令安国瑞家属给还承当人银两后收回。

    至于发嫩扣地土,系安国瑞之祖母向安秉健之祖佃种,已经数代,应由安国瑞之弟安国荣继续耕种,安秉健不得另佃他人。

    “安国瑞控案”并非一个孤立的事件,早在乾隆九年(1744),毕节县就发生过一起惊动黔、蜀二省的“猓民”佃户与土目苏文玉的争斗案。

    而在安国瑞控案之前两年,平远州亦发生过一起类似“陈登云控案”。

    这一系列案件均记载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文献中,由于材料的单一,我们其实很难弄清个中的是非曲直,但不管文献制造者的立场如何,他们的笔下无疑已“真实”地展现出清代黔西北的一些社会关系,其所反映的家奴(丫头、娃子)状况、土地出租、出当、转租等情形完全可与1949年后的田野调查相印证。

    围绕着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为中心的种种争斗以及家奴的“出户”抗争,我们看到了改流后土目所面临的种种挑战。

    他们不但政治特权受到诸多限制,并且许多人的经济地位已有所下降,例如土目安达一家长期向佃户借银,以租粮作抵,安达甚至无钱完婚等等。

    “猓民”佃户积极利用流官政权向土目挑战本身便蕴涵着相当丰富的信息。

    我们需要联系明代地方政府的状况,以一种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此问题。

    传统时代的政府大概有两种主要任务,一是保证钱粮的征收,一是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各种形式的动乱固然要予以制止并镇压,平常百姓的矛盾升级时同样须参与调解乃至裁决,由此产生了形形色色的诉讼活动——这些活动的背后隐含着两个前提。

    一是百姓承认官府的权威,愿意通过它来解决争端;一是官府有能力召集当事各方并保证判决的执行。

    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其实是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走向深入的标志之一。

    曾亲履贵州的明人王士性谈到:(贵州)只借一线之路入滇南,两岸皆苗……其开设初,只有卫所,后虽渐渐改流,置立郡邑,皆建于卫所之中,卫所为主,郡邑为客。缙绅拜表祝圣皆在卫所。

    卫所治军,郡邑治民,军即尺籍来役戍者也,故卫所所治皆中国人,民即苗也。……郡邑中但征赋税,不讼斗争,所治之民即此已矣。

    可见,明代贵州的地方政府尚不能很好执行调解地方争端的职能。

    在流官当权的地方尚且如此,水西、乌撒等土司地区可想而知。

    在政权与族权交织在一起的君、臣、布三者秉权的严密政治体制下,土司、土目是地方事务的最高裁决者,是原住民心中唯一的权威,这正是“罗鬼憨而恋主”、“即暴虐不怨”的制度基础。

    彝制崩溃后,各级流官政权逐渐深入人心。

    官员们不但行使征税的职责,并且积极处理各种诉讼活动。

    而原住民亦开始懂得怎样利用现行的制度去打击对手,获取资源,在他们心中,土目已不再是最高权威。

    土目之上有各级官府,最高的仲裁权掌握在远在北京的皇帝手中,所以他们知道逐级告状乃至京控。

    案件的处理结果还有助于我们理解汉文化在黔西北的扩张与渗透。

    清代曾经对“土酋猺猓”犯罪实行“宽恤”政策,如犯徒流军遣等罪,援照古例免予发遣,改为枷责完结。

    原因是“苗猓与内地民人语言不通,服食各殊,实徒实流恐断其谋生之路”。

    乾隆二十七年(1762),贵州按察使赵英认为这一政策已经过时,应予改革,他声称:

    臣查贵州一省,除遵义府系雍正年间由川割归,并无土苗外,所有上游之贵阳、大定、安顺、南笼四府,下游之平越、都匀、镇远、思州、铜仁、黎平、石阡、思南八府苗人皆系前明虚入版图,历年已久。

    后蒙我朝重累熙洽,一百二十余年来,熏育教化,凡土苗人等服饰语言多与汉同,如猓猡、狆家、洞苗、宋家、狇老之类,读书游庠,援例捐纳贡监及职衔者,在在有人,至于得中武科者,间亦有之。

    既然“此等苗寨风气与民人无异”,惩罚罪犯时就不应该存在两种标准,因此赵英建议,除了黎平府属之古州、铜仁府属之松桃等雍正年间才开辟的“新疆”地区外,其它“旧疆版图”之“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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