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三百二十六章 更替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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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六章 更替 (第2/4页)

另一份文献是成化年间安贵荣请两京国子监祭酒周洪谟所撰的《安氏家传序》,该文对洪武初年至成化年间的每一位承袭人的身份都有简单介绍。

    根据以上两份史料,方国瑜先生指出:

    《黔南职方纪略》说:“安氏非家嗣不能有其官,亦非家嗣不能有其土”,又《水西土官制度略》说:“夷俗以嫡长为贵,宣慰之子,惟嫡室长子得袭职”,这是后来的事,在早期恰好相反。

    方国瑜的见解是富有洞察力的。

    所以大家如果有兴趣的话,下面我们可以根据《安氏家传序》,结合《明实录》等史料,确定从元后期到明前期水西各代君长间的亲属关系,并对君长职位从群支“更迭而为”到父子相传的背景进行简单考察。

    兹将水西土官系谱考证如下:

    阿那、阿画(阿那之弟)、霭翠(阿画从子)、安的(翠弟,《明史》卷316页8169则云:“子安的袭。”

    《家传》成文时间早,且必定利用了安贵荣所提供的材料,疑《明史》有误),安卜葩(的弟)、安纳洪(卜葩之叔辈。

    《家传》云:“卜葩年老有疾,安纳洪替职,(永乐)十六年赴京进贡,回至襄阳江汉驿病卒。

    孙彬楫尚幼,从父安中借职。”此记载似未说明病卒者是卜葩抑或纳洪,《明太宗实录》卷233永乐十九年正月壬午条,页2254载:“贵州宣慰使安卜葩来朝,贡马。赐钞币,遣还。”

    卜葩十九年尚在,可知死者系纳洪,安中是安纳洪之孙彬楫的从父,下文又考证出他是卜葩之弟,因此纳洪系卜葩之叔辈无疑。)

    安中(卜葩之弟。《明太宗实录》卷266永乐二十一年十二月甲戌条,页2420云:“贵州故宣慰使安卜葩之弟忠贡马六十匹,且奏兄安卜葩已卒,请袭职,从之。”

    可知中系卜葩之弟。《家传》为“安中”,《实录》为“安忠”)安聚(中从子。《明英宗实录》卷11宣德十年十一月辛未条,页0203云:“贵州故宣慰使安中男聚,女直指挥若亦不花等来朝,贡马及方物。

    卷14正统元年二月癸丑条,页0259云:“命贵州宣慰使司故宣慰使安中侄聚,弗恩木卫故指挥使察罕贴木子木当哈俱袭职。”

    可知聚系中从子。但嘉靖《贵州通志》所载〈家传〉页649称:“安中物故,从父安聚袭。”

    疑该版《家传》有误,万历《贵州通志》所载〈家传〉页581改为:“安中物故,安聚袭。”)

    安陇富(聚从子)、安观(陇富子)、安贵荣(观子);长期以来,权力传承并未遵循父死子继的原则,[60]王阳明显然明白这个情况,所以称“且安氏之职,四十八支更迭而为。”

    自安陇富起才将君位传给儿子与孙子,“独传三世(即陇富—观—贵荣)”,揭开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历史。

    这一制度的变更是明廷介入的结果,正所谓“今使君(指安贵荣)独传者三世,而群支莫敢争,以朝廷之命也。”

    朝廷愿意扶助陇富一支垄断大权,或许有观念与习惯上的因素,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后者的恭顺与效忠,陇富当政前后,明廷在西南地区有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这可能是陇富改制的契机。

    他本人的承袭同其报效有关,继位后又积极为明廷东征西讨。

    陇富对中央王朝的效力之勤在水西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也许是他获得明廷支持的重要原因。

    陇富之后,父死子继之制得以确立,除非君长乏嗣,否则旁支绝难问鼎宣慰使之职。

    其次是对“彼绝此继”的干预。

    因为大家都有所了解,即便父死子继之制确立,在君长乏嗣时亦会出现妻、弟、侄、叔、甥等亲属继位的情况。

    明王朝对此是予以承认的,《明会典》云:嘉靖九年题准,土官衙门造册,将见在子孙,尽数开报,某人年若干岁,系某氏生,应该承袭;某人年若干岁,某氏生,系以次土舍,未生子者,侯有子造报,愿报弟、侄若女者,听。

    布政司依期缴送吏兵二部查照。

    除水西与乌撒外,在黔西北周边地区尚林立着若干个类似的彝族君长国,主要有滇东北的阿芋陡部、芒部、乌蒙部、古口勾部;黔西南的阿外惹部;黔中的播勒部;川南的扯勒部。

    这些君长国的政治制度相似,具有同宗共祖的信念,并且互通姻媾,来往密切,形成了横跨川、滇、黔三省的族类认同团体。

    因为血缘与姻亲关系的交织,所以当某个君长乏嗣时,继任新君极有可能来自其它君长国。

    因此,“彼绝此继”的习惯可能会导致父子或兄弟同时担任君长乃至一人身兼两地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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